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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811日聯合報A6版記者陳俊智、柯毓庭所撰「遇惡房客房東有理卻像輸家」,民眾租房怕遇到惡房東,相對的房東也怕遇到惡房客。房東最害怕第一名是霸占房屋不付錢的房客;而房客則擔心租房後有問題,房東卻不理或苛扣押租金。而因租賃糾紛衍生的妨害名譽、妨害自由和侵入住居等案件不少。

   新北市一名吳姓房東見彭姓婦人年老無依,好心將月租台幣一萬六千元的公寓以半價租給對方,未料對方住進去不久就沒付房租、水電和管理費,還以閃到腰等理由拖延搬遷,一拖就是一年多。房東寄郵局存證信函要求搬遷無效後,向法院訴諸法律途徑解決,反被控妨害名譽。對方還以名譽受損為由,向吳姓房東求償台幣30萬,全案經檢方偵查,最後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已讓吳姓房東大嘆房東難為。

    另一名蘇姓房東九年前以每月台幣九千元將房子租給李姓夫妻。去年三月租約到期想收回,對方卻以家有身障子女要養、籌不出搬遷費用等理由搪塞,逕自將房租匯到他的戶頭,主張租約存在,遲遲不肯搬離。最後告上法院,官司纏訟多年,民國1084月才獲判勝訴判決,房客必須搬離和賠償房東的損失。

   政府自民國1086月起實施住宅租賃新制,內容包括「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房東不得禁止租戶遷戶籍」及「電費不得超收」都是針對房東設限。有房東表示,政府照顧房客是好事,但希望政府也能顧及房東權益,不是每個人都是惡房東,也需要有法律約束惡房客。

   建議雙方簽約時請公證人「公證」,合約載明租期屆滿應受強制執行,如此一來,可以避免冗長訴訟,在租期屆滿後,如不想續租,直接持「公證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遷讓房屋及積欠的租金。若租期屆滿,如果有意讓房客續租,建議要另訂定期租約,否則租約會被視為「不定期租賃」,致原本公證的內容失效而無法強制執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出租人出租房屋,一定要強化自己的法律知識,並運用「法律」、「公證人公證」確保房東的合法權益,並對付「惡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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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