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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84日聯合報A14版記者林潔玲「自住宅兩屋打通,可合併稅籍」的報導,財政部表示,有民眾為了增加自住房屋使用面積,將隔壁房屋打通合併,如果經過地政主管機關辦理建物合併登記,並且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就可以申請合併房屋稅及,以一戶認定1.2%的自住稅率。

 

    財政部於民國1043月發布解釋令,認定個人將鄰近房屋打通合併,且按規定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在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得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依照《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在房屋建造完成30日之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事項和使用情形,設立稅籍核課房屋稅。而如果有住戶將兩戶打通自住的情形,應先經地政主管機關辦妥建物合併登記,再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最後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併編房屋稅局,以「一戶」認定。

 

    財政部官員舉例,某甲如有四間房屋,除了一戶自住之外,另外有三戶分別給已成年子女居住,雖然是供自住使用,但是超過三戶,因此只有三戶可以適用自住稅率。如果甲將相鄰兩戶合併打通為一戶,並且辦峻建物合併登記、門牌併編和合併房屋稅籍,就可以認為兩戶房屋為一戶,因此全部都可以適用1.2%的自住房屋稅率。

 

    筆者認為,自住房屋的稅率較低,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加起來全國只能有三戶,民眾如果有多戶房產,不妨還是選擇價值較高、稅金較高的房屋當成自住房屋,這樣較為節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現在的「房屋稅」愈來愈加重,此時運用「節稅」的方法,適用優惠稅率有其必要,財政部的解釋令是「節稅」的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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