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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1012日自由時報C3版張文川、李靚慧記者所撰「中信內湖購地案 老臣張○○判15年」的報導,前中信金控專委張○○、中信銀主秘陳○○等5人,被控主導中信銀行高價承購張○○家人預先購買的土地,套利台幣8.64億元,台灣台北地院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特別背信罪,判張○○15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台幣5億元,陳○○判刑13年。

 

  該判決指出,20142015年間,香港商盛至公司要出售北市內湖安康段兩筆土地給長虹建設,但長虹須尋覓共同投資對象,張○○等5人得知後,安排由他們實質掌控的永約公司介入交易,讓中信銀由上而下決策,選定此兩筆土地內定為中信銀行的行政大樓、資訊室預定地。

 

  張○○等人再以違反估價程序、隱匿關係人交易的手法,使中信銀向永約公司買下兩地,套利賺取轉一手的價差,致使中信金控、中信銀行損失永約所賺取的價差共台幣86427萬餘元。

 

  台灣台北地院認定張○○等人違背職務的行為,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張○○雖是專委,但卻是實質的行政長,年薪台幣7千餘萬,陳○○年薪台幣2200多萬,柯○○年薪台幣400多萬、陳○○年薪台幣300多萬;判決痛批4人未以中信銀的最大利益考量,混淆公私分際,圖謀私利,犯後皆狡辯否認犯行,惡性重大,皆重判逾11年。而張○○兄弟獨攬不法利益,判刑最重,皆各併科罰金台幣5億元、3億元。

 

   筆者認為,會被重判,除了因為不法所得高達台幣8億元之外,因「中信銀」屬於公開發行的公司,高層的這些行為,除了讓中信銀重大損失外,也造成了投資的社會大眾的損害;所以做為公司的人員務必恪遵職務,切勿利令智昏致陷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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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