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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工商時報民國108年4月3日記者林昱均所撰「捐贈公設保留地 適用列舉扣除額」,財政部於民國108年4月2日公告「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如果個人在民國107年間捐贈土地、或是土地被闢為「一般道路」,如果未提出成本憑證,可按照16%計算土地公告現值抵繳稅額。財政部官員解釋,民眾捐地給政府並無抵繳上限、可享受節稅福利。

   民眾在報稅時,可以選擇採用「標準扣除」或是「列舉扣除」。但財政部官員坦言,在標準扣除額提高到12萬元態勢下,按照單據核實認列的列舉扣除還是較適合高階白領或是企業主,包括律師、會計師、醫師等。

    而「列舉扣除」又以捐贈形式、認列保單或醫藥費支出最為常見,不過依照我國《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個人如果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抵減額度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財政部官員認為,政府收歸土地做為「道路」,民眾多少會有一些怨言,因此也提供更多租稅誘因,像是捐贈土地給政府無抵繳上限等,做為民眾另類的節稅工具。

     筆者以為,個人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節省綜合所得稅,該種型態在民國92年度之前普遍為高所得人士所採用,主要是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低於「土地公告現值」之差異,以低價向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所有人購入後捐贈給政府,再以公告現值作為列舉扣除額之基礎,以達到節稅之目的。財政部在民國92年修正對於個人購入土地捐贈而未提示土地取得成本之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後,個人捐贈土地之案件數即下降,但因抵繳並無上限,仍可列為節稅考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民眾務必懂「節稅」,切勿「逃稅」、「漏稅」;進行節稅一定要「合法」,除注意法律規定之外,還要注意行政機關的「解釋令」,這樣進行節稅才會更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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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