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8月23日中國時報A8版記者張立勳所撰「社區公共基金 隨賣屋轉移」的報導,購屋時所繳公共基金,將作為社區修繕用,就算賣屋搬家也不能索還。多年前購買新屋時繳交給建商的公共基金,搬家後到底能不能要求管委會返還?有屋主售屋後要求管委會返還遭拒,仍質疑公共基金應改由新屋主負擔才是,認為管委會不返還不合理。對此,崔媽媽基金會公寓大廈事務顧問徐源德指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的權利,會隨著房產讓售給新屋主,也從原屋主轉移給了新屋主,因此原屋主不能要求管委會退還公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