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託辦理登記,是否會涉及稅負?

李永然、李廷鈞

問題:小麗將她的房屋「麗寶大衛營」信託於王律師名下,並規定受益人為她的兒子大寶。試問房屋稅、地價稅應由何人繳交?又是否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

解析:

    按《土地稅法》第3-1條規定:「I.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II.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前述規定受託人王律師為納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又因為本案受益人大寶已確定享有全部之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大寶之權利,故王律師雖然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但地價稅應以大寶之地價總歸戶為稅基。又依據《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故王律師亦為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

    至於土地增值稅之部分,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故小麗將「麗寶大衛營」交由王律師信託,因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1款之規定,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

    至於贈與稅的部分,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之第一項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又同條第4項規定:「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故應由小麗繳納贈與稅;惟小麗若行蹤不明、於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者,由受益人即大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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