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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欠繳「管理費」或「公共基金」有何法律後果?

李永然、李廷鈞

問題:

    小麗於去年購入豪宅「麗寶之星T1」,但久久尚未裝潢入住,小麗非但拒繳公共基金且已欠繳多期管理費。主委阿寶對小麗的行為相當頭痛,依法該如何是好?

解析: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在此所稱的「催告」,應以「書面」為之,例如:郵政存証信函、公證人認証函或律師函。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住戶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該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因此,小麗積欠的「公共基金」和「管理費」已經超過兩期,主委阿寶可以先以存證信函或委託律師發函進行催告。如果小麗仍不繳納,社區管理委員會即可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倘已取得執行名義,經過強制執行後還是拒絕繳納管理費及公共基金,並且答房屋總價的百分之一,阿寶除了促請其改善外,並得於三個月後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向法院訴請強制小麗遷離。

    此外,除了民事責任外,欠繳公共基金,還有「行政罰」的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小麗可能還會受有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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