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年8月29日聯合報B1版記者高宛瑜、林志函「蓋大樓疑損鄰,『市府竟發使照』」的報導、自由時報A20版記者記者蔡亞樺、吳亮儀「屋斜鋼筋裸露,住戶控建商損鄰」的報導,台北市吳興街284巷多戶住戶,因為隔壁蓋大樓導致房子受損,雖然曾與建商協調,住戶質疑協調未完成台北市政府竟然就核發使用執照給建商,導致住戶求助無門。
而台北市議員許淑華表示,多次與基泰及其營造商華林營造協調做房屋安全與損害鑑定,而協調尚未完成,台北市政府就核發使用執照給建商,質疑違法核發使用執照。
台北市政府建管處科長魏國忠則表示,依據《建築法》第70條規定,建商完工與市府會勘均符合程序,因此核發使用執照。損鄰的部分,在建商最後一層屋頂前,必須向市政府陳情,市府會介入協調處理,但本案住戶在整棟樓蓋好才陳情,時間太晚,將來必須要透過司法途徑釐清責任。
筆者認為,如果自己房屋附近工地發生損鄰的現象,一定要儘早向市政府陳情,並且協調處理,如果該損鄰確定是工地施工造成時,建商就必須積極面對處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建商施工,如過失致損鄰時,即對受損戶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屬於「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如無達成「和解」,則必須透過「訴訟」,方能解決!此一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2年」(《民法》第197條),受害戶也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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