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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830日經濟日報A10版記者翁至威「海外資產贈與子女,要稅」的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國人將境外財產贈與子女,一樣也要依法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期查獲有一位父親將其境外投資獲利,從國外直接匯給兒子,竟想規避贈與稅,被國稅局查獲,補稅加罰款超過新台幣2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將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他人,就要申報並課徵贈與稅,包括動產、不動產都屬於財產範圍,民眾記得要留意相關規定,在贈與後三十日內主動申報。

    國稅局查獲的案件是2019年才剛成年的受贈人甲君當年度就獲得境外公司匯入資金累計達50萬美元,甲君雖聲稱是境外投資所得,但因無法提出投資證明。國稅局認為甲君剛成年是否有能力如此鉅額投資值得質疑,加上深入追查發現其實是甲君的父親避免國內資金移轉被國稅局查核,才從國外公司帳戶分次匯款給其兒子甲君,但還是被國稅局查獲;國稅局認定此案屬於「贈與稅案件」,扣除每年每人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後,補稅加罰超過新台幣200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就我國贈與稅屬於「屬人」兼「屬地」主義,因此只要是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國民不管贈與境內或境外的財產都應該依法繳納贈與稅。

    如果是長年居住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贈與在台灣境內的財產也要繳納贈與稅。

    筆者認為,國稅局查稅的態度,總是把人民當「賊」看,因此年紀輕輕就從國外匯入大筆資金,就被認為「異常」,去追查資金來源露餡。因此在做此類的財產規劃,必須要非常小心,步步為營,不要露出馬腳,不然一旦被質疑查獲,冤枉遭補稅加罰,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現在「洗錢防制」加上「稅務追查」,民眾在資金的流動要謹慎小心,最好留下有關有力的證明,例如:主張自己接獲的資金是「投資所得」,就必須要有「投資證明」,而不是空言「投資」。倘若自己不能了解相關法令,還是以先請教專家為宜,或閱讀相關書籍,強化自己的法律知識,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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