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81018_0001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1217日經濟日報A17版記者吳佳蓉「奢侈稅獵漏,別想先租後買賣」的報導,北區國稅局查到一個逃漏奢侈稅的案例,買賣雙方私下約定先簽租約,待課稅期(滿2)已過,再簽訂買賣契約過戶,最終因為不正當逃漏奢侈稅而遭到國稅局要求補稅,且重罰2.5倍的罰鍰。

 

    北區國稅局表示該案例是民眾於2013324日將房屋出售給乙,並且主張該房屋再2011320日就已經購入,持有已經滿兩年不需要課徵奢侈稅,但是國稅局深入追查發現,甲乙雙方於20128月就已經立約,約定先簽訂租賃契約並且由乙付給甲新台幣100萬元的訂金,說好待房屋超過持有兩年期限再正式簽訂買賣契約,屆時付清全額新台幣816元,明顯意圖逃漏奢侈稅。

 

    雙方立約時還簽訂了借屋裝修承諾書,允許乙在買賣過戶前可先進行房屋內部裝潢。有鑑於種種事證,國稅局判定甲必須補繳「奢侈稅」,就交易的新台幣861萬元課徵10%共新台幣816000元,並且重罰2.5倍罰鍰至新台幣204萬元。

 

    甲雖不服申請復查,但是雙方先前利約內容明顯有規避課稅期限之嫌,而且甲確實已經先收取訂金,乙在簽訂租賃契約後,也立即開始裝修房屋,對房地有實際支配使用權,仍遭國稅局認為不正當逃漏稅駁回甲的復查。

 

    筆者認為,國稅局雖然以「實質課稅原則」來解釋這樣的案例,但不能排除事實上先租後買的可能性,如果先租後買者一律認定是在規避奢侈稅,似乎對於納稅義務人不甚公平,筆者認為國稅局遇到這種情況仍應詳細針對個案情形進行調查,而不是一概以「實質課稅原則」駁回人民的復查。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國稅局面對納稅義務人的「復查」案件,還是本於「愛心查稅」,詳細查明,分別情形進行依法處理,這樣才符合「賦稅人權」保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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