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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523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林潔玲「捐地抵稅,擬改成本認定」的報導,新政府財政部打算研擬《所得稅法》第17條之4,防堵用捐公共用地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的節稅漏洞。

 

    財政部官員指出,該修正案於上個立法院會期屆期不續審,近日將再送到立法院討論,因為「捐地節稅」都是婦人和財團最愛的節稅方法,尤其是低價收購「畸零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是「既成道路」土地之後,捐贈給政府,再用較高的土地公告現值來抵稅。

 

    財政部曾經於2003年頒布解釋令,限制捐地抵稅最多只能抵土地公告現值的16%,但是2012年大法官解釋令認為財政部規定實物抵稅比率無法律授權違憲,違反《憲法》的「租稅法定主義」,認為財政部應該要修改相關稅法。

 

    財政部決定修法捐地抵稅必須以實際買入成本或是財政部視市場交易情形認定,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納稅人捐贈給政府、學校或公益團體的捐贈總額可以全數列舉扣除額,包括公設地、未上市櫃股票等都成為有錢人節稅管道,甚至有人購買成本新台幣48萬元的公設地,結果以土地價值新台幣300萬元計算抵稅額,未來若以取得成本計算,則只能抵新台幣48萬。

 

    外界認為,修法雖然可以解決部份捐地者藉捐地超額節稅的歪風,但是制度可能還存在「道德風險」,建議財政部結合實價登錄制度,避免不實申報抵稅成本的風險。

 

    筆者認為,政府的制度有時立意雖好,但總是會有人鑽法律漏洞,所以政府的修法效率必須加強,才能堵漏洞;此外,公設保留地雖然免稅,但是容積移轉被限縮之後,抵稅價值又變低,建議手上持有的民眾,能脫手就趕快脫手變現,以免這些財產未來更不值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政府一有規定,民眾就會有對策,或者「專家」也會協助出謀建議;民眾如要節稅,一定要請教專家,才能有效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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