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525日工商時報A17版記者王姿琳「藉免稅地規避贈與稅,補帶罰」的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果父母贈與免稅的土地給子女,再用現金向子女買回,實質上就是直接贈與財產,應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呼籲民眾不要投機取巧避稅,以免遭到國稅局核實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指出,近期發現多起民眾藉由免贈與稅的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涉嫌逃漏贈與稅,像是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是用其他建地交換。還有部分民眾是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大部分持份、極小部分持份的建地,再經由分割使子女取得整筆建地,但這三種作法事實上都是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財產課徵贈與稅。

 

    舉例而言,先送免稅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兒子,在將應稅土地最小持分贈與兒子在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以內,之後再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由夫妻取得免稅土地、兒子取得應稅土地,藉此實質移轉應稅土地給兒子。針對這種情形,國稅局要求補稅。

 

    筆者認為,這種情形如果要節稅,不如直接贈與免稅土地給子女再由子女,出售予第三人,這樣應該就不會有涉及被認定為「贈與」的問題。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節稅」可以,但切勿用「避稅」的方法,有些「避稅」客易被主管機關認為不合乎規定,進而為補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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