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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文賢
民國105年月22日蘋果日報A10版記者張沛森、林師民所撰「千萬買金店面 竟不能開『店舖』的報導稱:買「金店面」卻不能登記做為「店舖」使用!新竹縣余姓夫妻民國103年四月預售屋廣告「金店面+9套房」吸引而購買,等到完工取得使用執照,才知不能辦理公司行號「店舖」的商業登記,買受人憤而控告建商廣告不實,要求返還預付款、賠償新台幣222萬元。建商則答辯稱,雙方是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簽訂銷售契約,並非商業區,且「乙種建築用地」本就可做為日用品零售、服務設施的店面使用,雙方簽約時使用執照未核發,未欺騙消費者,但法院裁判則認為,建案屬「乙種建築用地」,可做「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並非不可開店,且廣告中未提可否登記「店舖」,而駁回原告買受人的訴訟請求。

桃園市政府邱玉霞主任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常見預售屋廣告糾紛有「交通距」離,廣告上寫開車5分鐘上交流道,但實際卻是在三更半夜路上無車時,才可能達成;還有明明就是陽台外推的違建,卻在廣告上劃進屋內配置圖;及明明是工業住宅卻當住宅區販售,所以邱主任建議民眾購屋簽約時,不懂的務必要問清楚,或請專人幫忙檢視合約內容,並保留建商所提供廣告文案,甚至銷售員的口頭簡介也要錄音,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筆者認為建設公司、代銷公司與房仲業者為促銷房屋,有時會以吸引顧客不同的方式製作廣告,而引人錯誤,因此消費者在購買房屋時,必須詳細清楚了解購買產品實際規定的房屋用途狀況,例如:建物土地分區管制、房屋用途、交通情形、建物面積、建物外觀、建物的設計與格局、建材及設備、有無夾層屋情形、地區行情價格、環境景觀、公共設施、停車位機械或平面等,建物座落地點與實際有無差異,才不會在購屋時產生認知不同而誤解及法律糾紛!倘若不幸,遇上糾紛,可以援用「《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等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調解或訴訟,藉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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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