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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623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林潔玲「捐地抵稅,按買價核算金額」、工商時報A19版記者王姿琳、陳宥臻「所得稅法修法,阻捐地逃稅歪風」等報導,過去許多高所得只以低價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為了遏止歪風,立法院初審通過《所得稅法》新條文,未來納稅義務人捐贈「非現金財產」給政府、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申報綜合所得稅其列舉扣除額計算改以「實際取得成本」為準。

 

    所謂「捐地抵稅」,是有錢人利用低價收購畸零地或是公共設施保留地這些無法使用的土地,再捐贈給政府,由於收購時價格低於土地公告現值,藉此節稅,最高峰時綜合所得稅稅基一年損失新台幣513億元。

 

    財政部雖然在2003年間曾經頒布解釋令,限制捐地抵稅只能抵16%,讓該手法一時絕跡,但有納稅義務人不服,而大法官會議又在2012年作出解釋指出財政部解釋令規定實物捐贈抵稅比率違反「租稅法律主義」違憲,因此財政部才決定修法。

 

    本次修法重點有三大方向,首先,納稅義務人、配偶和受撫養親屬,用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按照《所得稅法》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否則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同時扣除後基本所得額超過新台幣670萬元,仍應就超過金額進行課稅。

 

    其次,納稅義務人如果未能提出非現金財產實際取得成本確實憑證,或是受贈、繼承取得或是因為折舊、耗損、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導致捐贈時價值與實際取得成本明憲差異,交由財政部訂定標準核定。其三是對於已捐贈尚未核課或盒課確定的案件,也同樣適用。

 

    筆者雖然贊同這樣的修法方向,但是仍希望政府還是趕快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遲遲未徵收的問題,過去捐地抵稅,至少可以賣給要節稅的有錢人,否則對於人民財產權也是一種無形的侵害,變相懲罰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對於《所得稅法》的修正,肯定政府針對法令漏洞進行修補,不過這種事已存在這麼多年,政府現在才知道修法,實在是反應太慢,希望日後不要再有類似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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