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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625日自由時報A20版記者郭逸「獎停車位不合格率驟降,市府要徹查」的報導,台北市建管處自民國103年啓動清查台北市1280個申請停車空間獎勵的社區,發現有491件不合格未釋出獎勵車位,要求限期於三個月改善,嗣後,不合格率竟降至56件,比率從38.36%驟降至4.38%,但台北市副市長陳景峻質疑數字有做假,表示部分建物仍未開放停車位,要求建管處徹查。

 

    台北市建管處正工程司洪德豪先生回應,不合格的建物恢復原本建築圖說並釋出車位或是依照「停車空間裁罰原則」開放停車空間向建管處報備,就會解除列管,因此依照民國84年內政部的函釋只要供「建物所有權人」使用,也可以視為讓大眾使用不構成違法。

 

    獎勵停車位是依照民國76年台北市制定的《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在法定停車空間以外增設一席車位即可獲得15平方公尺(4.54)的容積獎勵,但由於遭監察院糾正,台北市政府已於民國101年廢止該要點。

 

    然而有部分建物當時按照獎勵要點設置獎勵車位,卻未實際釋出停車空間,多位市議員也發現建物停車空間遭改為社區的大廳,或是直接在大廳或設停車格線,建管處表示,如果建物未依規定釋出停車空間給大眾,最高可罰新台幣30萬元。

 

    筆者認為,過去建商投機取巧,利用設置獎勵車位增加容積,卻沒有實際開放給大眾停車,讓政府的美意大打折扣,過去政府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希望未來政府在立法的時候能更夠更精細,而且要落實檢查,才不會讓業者有機會鑽法律漏洞,而失去本來立法的美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在台灣建築物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使用的情形相當普遍,「二次施工」也成為業界的常態,政府應樹立執法的威信,將來業者才不敢鑽漏洞,購屋消費者才不會承擔違規使用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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