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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615日工商時報A20版記者王姿琳「合建分屋,留意報稅、換出日」、經濟日報A17版記者林潔玲「合建分屋事,留意兩重點」的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如果與建商合建分屋,必須釐清雙方就房屋與土地換出日的時點及開立的憑證。而地主將來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也要留意是否符合財政部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只要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的範圍,都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地主出售因合建分屋所分得的房屋,當然也要辦理營業登記和課徵營業稅、營所稅。

 

    但是如果是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是持有未滿一年的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土地面積在都市地區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同時符合非自用住宅興建前持有十年以上、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兩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則免課徵營業稅和營所稅。

 

    筆者認為,現在很多建案都是地主和建商合建,地主在與建商合建時,最好還是要有專業人士把關雙方所訂立合建契約,才不會吃虧上當或是有日後衍生無謂的爭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也認為地主與建商進行「合建分屋」時,一般地主對於相關稅務比較不瞭解,自民國1051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相關稅務問題更加複雜,地主有必要就「合建契約」及自己所分得房屋出售涉及相關稅務,請教專業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這樣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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