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年9月28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林潔玲「住戶出租停車位,須課房屋稅」的報導,大樓住戶停放車輛的地下室,如果沒有收取費用出租,可以免徵房屋稅,但若另外出租他人收取費用,因為屬於「營業行為」,即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建築物地下室停放車輛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僅由所有權人案越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者,因為是非營業,而免課徵房屋稅。停車位供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是無償專供員工停車使用者,也同樣免徵房屋稅。
但是如果不是建築物的主建物出租,停車位供承租人使用,而是單獨將停車位出租收費,就必須按照「非住家非營業用」課徵2%稅率課稅。至於像是大潤發、家樂福等大賣場或百貨的停車場停車位,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關係,本應依3%營業稅率課稅,但考量到停車位嚴重不足,能按照非住家非營業2%稅率課稅。
又如果停車場並非地下室,而是地上的停車場,收費者須按照2%「非住非營」課稅,未收費者則按照1.2%稅率,而不能免稅。這是根據財政部2005年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5310號函釋,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場使用的房屋,非屬自用而與營利事業經營不可分離者,按照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上停車場亦同。
筆者認為,民眾如果有大樓停車位出租給他人,由於停車位有沒有出租,實屬判斷不易,因此希望納稅義務人能誠實變更,否則稅捐機關可能還是會發生稽核上的困難度。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民眾對於「房屋稅」、「地價稅」要愈來愈關注「節稅」的問題,因為一方面是稅捐稽徵機關的稽核日益趨嚴,而另一方面則是房屋稅、地價稅的負擔金額也日益提高,只有運用「節稅」,才能為自己節省荷包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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