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1年9月22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姿穎所撰「無償為人置產,須課贈與稅」的報導,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以「贈與」論,應課贈與稅;因此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也要依法申報贈與稅。
至於,不動產價值計算上,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依據。高雄國稅局舉例,近來有一位民眾李先生於2022年8月向另外一位林姓民眾購買房屋一棟和坐落土地,總價值新台幣2000萬元,李先生以自己資金支付並且登記女兒李小姐名下,移轉時土地公告350萬、房屋評定價值150萬,依法李先生應申報贈與總額500萬元。
但因為每人每年有244萬元的免稅額,李先生如果該年度沒有其他贈與,則可以將「贈與免稅額」扣除後,這時用256萬元申報贈與稅,乘以10%稅率之後,應繳贈與稅額為25.6萬元。
筆者提醒民眾,如果有類似情形,建議可以善用自己每年的免稅額244萬元,先登記在父母名下,再將不動產分不同年度,逐年度過戶給子女,這樣就可以省下贈與稅。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