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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1424_0001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1128日聯合報A14版記者呂開瑞「與管委會簽約無效,基地台判拆」的報導,桃園有一位葛姓男子購買大樓頂樓的房子之後發現頂樓電梯井內有基地台,訴請拆除,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無線基地台」設置屋頂,必須經過頂樓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而判決管委會和電信公司的簽約無效,電信公司應拆除基地台。

 

    桃園地院表示,葛姓男子兩年多前購買中壢一棟大樓的頂樓住宅,洽購時仲介人員並未告知大樓頂樓平台有電信公司基地台,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目前頂樓有無架設行動電話基地台」也勾「否」,葛安心買下。

 

    住一年,聽聞社區住戶頂樓有電信公司基地台,向管委會查證,得知有遠傳基地台藏在電梯井裡面,葛姓男子便以「暴露在電磁波中有不安全感」為由,向台灣桃園地院訴請拆除基地台。

 

    法院審理時,遠傳電信則表示該大樓管委會於十九年前就和遠傳訂有「租約」,且每五年就自動續租,設置和續約期間「管委會」均未表示住戶不同意。葛姓住戶購屋時,租約持續存在,無權主張拆除,應該只要管理委員會同意即可。

 

    仲介也作證,交易前和葛姓男子看了數次,因基地台藏在電梯井裡面,看不到,因此連自己也受騙。

 

    法官認為,機電台租約期滿自動延長,屬於「新契約」,而非「原契約」,因此住戶有權提告,而電信公司頂樓設置無線基地台,屬於《電信法》所稱的「強波發射設備」。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外牆面、頂樓平台設置廣告物、無線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設置在頂樓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因此僅管委會的決定並無效力,而判決電信公司應拆除基地台。

 

    筆者認為,購買頂樓的住戶,購屋時一定要再三跟仲介確認,有無基地台之類的設施,最好也要填寫「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以作為日後有利主張的依據。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不動產涉及法律,而且公寓大廈的住戶也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有關買受人買受房屋的法律權益,除了《建築法》、《民法》之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也要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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