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26日聯合報A10版記者沈婉玉「去年賣屋所得標準,中南部微升」、工商時報A15版記者劉懿慧「去年房產交易所得標準拍板」、經濟日報A12版記者陳慶徽「售屋所得標準微調,七升一降」等報導,財政部於民國10725日公告2017年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除了七個行政區上調1%、一個行政區調降1%之外,其餘皆持平,反映近年台灣的房市變化。

 

    財政部官員指出,如果非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或是未能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和成本價格證明,因為稽徵機關無法掌握成交金額和原始取得成本,就必須改用財政部所核定的標準去推計「所得」,以「房屋評定現值X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來計算房產交易所得。

 

    根據財政部賦稅署公布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僅台中市北屯區(18%19%)、中區(17%18%)、霧峰區及神岡區(12%13%);台南市新營區(10%11%);嘉義市(14%15%);台東市(11%12%)略為調升。高雄市前金區因為社區老舊,經國稅局查核之後,售屋財交所得從24%略為調降至23%

 

    至於台北市超過新台幣7000萬元、新北市超過新台幣6000萬元、雙北以外超過新台幣4000萬元的房產,被歸類為「豪宅」,則不能適用上述標準,而要直接用房屋售價百分之十五計算售屋所得,和過去相同。

 

    筆者補充,按照房地交易所得舊制出售房地,土地部分只有土地增值稅,房屋部分才有財產交易所得,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一併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是在無法提供取得成本的時候用來計算房屋交易所得的方式。過去房市火熱房價飆漲時,國稅局曾一度調高雙北市的所得標準,不過這一、兩年來調整幅度不大,顯示目前房市已經沒有像過去飆漲或是大幅度波動的情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對於財政部所公布的賣屋所得,採用「推計課稅」針對「豪宅」與「非豪宅」,採用不同的稅課,認為已違反「租稅公平」;因為「豪宅」的區分標準缺乏科學依據,且豪宅就一定會比較「賺」,交易所得會比較「高」嗎?再實際案例並非如此,所以,既不合邏輯且欠缺科學標準,希望在尊重「賦稅公平原則」下,趕緊取消「豪宅」與「非豪宅」的區分,這才符合保障「租稅人權」的精神,且部會造成對「富人」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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