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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126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程士華「出售配偶贈屋,別繳冤枉稅」的報導,如先生過去曾贈與不動產給妻子,未來妻子要出售時,申報房地合一稅必須留意「取得時間」和「取得成本」等兩項主要課稅因素,可以依相互贈與前一次取得時機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所贈與的房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當下不用煩惱課贈與稅的問題。但是將來出售時,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則是個必須面對的問題。

 

    主要差別在於「取得日期」,如果是20161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如果是在之前取得的,則是適用「舊制」,如果適用房地合一,短期轉手,還會適用較高的稅率。

 

    因此特別針對配偶間移轉過的房地產,為了符合納稅人利益,因此等到要出售時,可用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的房地的日期作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認定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

 

    舉例來說,如果先生2017年購入,2019年將房地贈與給太太,最後在2020年出售,以2017年取得時間為準,因此適用持有超過兩年的稅率。如果先生在201611日以前購入,則適用「舊制」,就沒有房地合一稅。

 

    此外,取得期間認定也會影響取得成本,如果第一次夫妻贈與前是買賣取得,就可以減除原始買賣的成本,如果是繼承或是受贈而來,則可以減去繼承或受贈當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

 

    筆者提醒民眾,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非常複雜,如果有涉及相關的買賣案件,可以委由專業人士代為申報,較不會出錯,如果有問題也可以請教專業人士,不要白花冤枉錢繳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夫妻間不動產贈與固然可然可以不計贈與稅,但未來出售的稅務處理涉及比較複雜的稅務問題,民眾務必注意並小心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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