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基隆市政府提供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35日聯合報A1版吳淑君、董俞佳記者所撰「選舉年 國土災難的開始」、A4版吳淑君、黃瑞典、張裕珍、王燕華記者所撰「山坡地鬆綁大利多?兩樣情」的報導,為抑制山坡地過度開發利用,行政院農委會訂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辦法》,但多個縣市認為此舉會影響廠商投資、建商推案,遲未實施;農委會終抵抗不了「壓力」,於民國106年底修法「放寬」,增列免繳回饋金條件,廠商、建商歡呼稱慶,但環團憂心山坡地農舍濫建恐死灰復燃,恐造成山坡地開發氾濫。

 

  行政院農委會表示,回饋金辦法修正不是針對「新的山坡地開發行為」,而是針對「已開發的既有山坡地」,廠商增建或改建廠房時,不需要依據《水土保持法》的土地面積計算範圍,改以「實際開發面積」課徵回饋金;且並非業者繳了回饋金就能在山坡地上開發,還須經過地方主管機關、環保、營建等單位評估確認通過才可以開發。

 

  而佔九成五面積屬「山坡地」的基隆市,平地只有百分之三,連基隆市區田寮河兩側、基隆港區周邊等地區實際上並非水保法定義的「標高100公尺以上」、「平均坡度5%以上」,卻被劃入山坡地,房屋改建、土地開發都須提「水保計畫」,地方長期爭取解編。房地產,建築業等業者也對徵收回饋金跳腳。

 

  基隆市府找出兩條出路,一是基隆市府依據《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提出山坡地解編檢討,修正後計劃解編面積約180公頃,占現有平地約23,最快於民國1074月完成解編。二即為回饋金修法。

 

  農委會修改《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辦法》後,回饋金收取範圍將大幅減縮,基隆市180公頃山坡地也可望解編,基隆市林右昌市長喜稱「大利多」,但地方擔心出現山坡地破壞、變相炒地皮的後遺症。

 

  筆者認為,為了保護環境、國土永續經營,限制山坡地開發是對的,但在制定限制規範前,是否應該要先檢討「山坡地」定義。若能先統一「山坡地」認定標準,法律的制定與政策的推行將可以更完善、更貼近現況,達到法律制定時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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