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驟逝找不到所有權狀怎麼辦?專業地政士告訴你這招- 理財周刊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228日經濟日報A16記者陳姿穎「無權狀房屋移轉  需繳契稅」的報導。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沒有權狀的房屋買賣移轉,雖然不用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依規定仍需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相關文件,由當事人共同向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稅稅籍的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表示,買賣無權狀的老屋時,要注意相關稅務規定,此類交易契約其實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不過在契稅方面,卻符合申報要求,依法應向主管稽徵機關主動申報契稅。

    臺灣早期(約於民國64年代)之前因城鄉差距尚未過大,法律尚未完善的時代許多建築物都是「未登記建物」,而隨著時代的變遷至現代各地方政府所屬地政機關開始照冊紀錄,但還是有許多房屋是處於未登記的情形(尤其是鄉下區域佔多數),那雖然有地上建物卻無所有權狀是否就可免除房屋稅?其實不然,還是要繳契稅,地方稅捐單位還是有幫房屋編製了一個編號類似於自然人身份証字號,就是房屋的「稅籍編號」;地方稅捐單位就是以這個紀錄房屋的年齡、大小、主要建材等來做課稅依據,而藉由此依據當不動產有發生移轉的行為(買賣、贈與、繼承……)等情形下稅捐單位,稅捐單位才能以此資料開立稅單。

    而現在最常見的不動產移轉未登記建物(買賣、贈與),當契約成立之後,申報契稅當稅單下來時繳納,稅捐單位就會查詢是否入款,當確認入款後就會如本篇報導所述將稅籍納稅名義人變更為繳款人,這時就有房屋所有權人變更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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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