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37日蘋果日報A9版王鈞生記者所撰「買到漏水屋 屋主敗訴解約」的報導,有一民眾透過台中市豐原區的有巢氏房屋購入某大樓住宅,簽約後遇連日豪大雨,才發現地下室車位滲漏水嚴重,加上公設也有多處瑕疵而提出解除契約。因雙方喬不攏,莊小姐狀告法院,日前判決結果出爐,屋主敗訴須返還已付價金台幣47萬元、按百分之5利息計算,並負擔訴訟費用。

 

  現行中古屋買賣,多由賣方填寫「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專業房仲則會進行雙重確認,甚至畫出瑕疵示意圖供買方參考,但日前有民眾控訴,經手的房仲不僅對屋況無詳盡說明,連提供的「不動產現況說明書」都與事實不符合,如選項中的「有無公共設施重大修繕?」「是否有滲漏水?」等都勾選為「否」,待購入後才發現社區外牆磁磚曾剝落、電梯還須出錢添購更換、地下室車位漏水更嚴重,相當後悔。被告房仲則認為,已善盡責任告知曾有漏水,且樓上住戶曾修復過,應沒問題才勾選無滲漏水。

 

  據判決書結果,建物滲漏水原因不明,是否已完全修復實有存疑,而簽約後標的物持續有滲漏水瑕疵,加上該民眾莊小姐多次強調不購買漏水屋,認定已違反雙方契約精神,因此按莊小姐主張解除契約。

 

  筆者認為,買房最怕買到漏水屋,光是與鄰居溝通、修繕,就會耗費相當多的時間與精神,是購屋者的惡夢。因此買房一定要看仔細、多向鄰居打聽屋況。有的仲介會提供「漏水保固」,但要提醒購屋民眾還是要看清楚保固的條件跟範圍。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特別提醒出賣人,賣房子填寫「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一定要據實謹慎填寫,不要配合仲介便宜行事,因為未來「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的責任均須由出賣人承擔,如有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弄清楚再填寫,才不會引來無謂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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