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31日經濟日報A4版記者邱金蘭「銀行房貸,金檢揪四大缺失」、聯合報A13版「金管會盯銀行房貸授信」的報導,金管會盯上金融機構的不動產授信,金檢發現銀行房貸業務四大缺失,包含「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人頭冒貸」等情況,已經要求銀行應該加強房貸業務的徵信調查,並強化貸後管理,防止詐貸、超貸案件的發生。

 

    根據金管會最新揭露的金檢缺失,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房貸不動產授信業務,查獲不少缺失。包含第一,銀行為查明借戶關聯性,是否有「分散借款集中使用」的情形,及未併計各關聯戶授信金額,徵信和審查作業有欠妥當。知情官員表示,主要透過不同名義借款,還利息或撥款都是到同一集團身上,可能是代書代辦或是詐貸案件,要求銀行必須強化徵審作業。

 

    第二,借款人報稅所得偏低,跟銀行辦理房貸時,切結還有「其他所得」,銀行皆依照借戶切結書認定年所得,而未確實查證評估所得的真實性,這類異常案件,銀行未查證借戶的真正財力狀況,將使銀行承擔相對高風險。

 

    第三,銀行以不動產買賣成交價作為鑑估金額,結果房屋買賣契約價格高於內政部實價登錄價格,銀行也未分析說明,還有辦理房屋擔保品鑑估的參考案例時間過久。官員表示,買賣價格有時會故意墊高,如果估價的時候只看房屋成交價,就可能會有高估的情形,甚至導致超貸,例如成交價新台幣2000萬元,實際價值只有新台幣1200萬元,如果依照2000萬元貸七成,就已經超過實際價值,銀行債權難獲確保。

 

    最後,對於不同借戶留存的住家地址相同,為查明關聯性,貸放之後有由第三人繳息,官員表示應查明第三人代為繳息是否是「人頭戶」。

 

    金管會要求有關缺失的銀行能夠改善,包括強化貸後的管理,落實放款資金流向和還本繳息資金來源的查核,避免「分散借款集中使用」和「人頭冒貸」的情形。

 

    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放款,受到金管會的管制,避免「詐貸」、「冒貸」的情形,因此銀行也會針對貸款戶的資格還有額度做審查,才可降低金融機構本身的風險,健全金融體制。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對於金管會針對貸放「房貸」的案件,國內往昔確實有些「冒貸」、「詐貸」、「超貸」等情形存在,導致構成逾放貸款無法回收。銀行會確實查核,民眾也不要任意去當貸款人頭,運用「假合約」進行超貸,這些都會有「法律風險」,切勿貿然行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