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424日自由時報A13版記者鍾泓良「全國先例,沒用水改課非自用住宅稅,議員批搶錢」、中國時報A12版記者張立勳「北市查用水量課房屋稅,民怨搶錢」等報導,北市稅捐處查獲106年度下半年有一萬三千多戶用水0度,認定沒有居住事實,對屋主徵收1倍房屋稅,但民眾向議員陳情,因為平日在桃園上班留宿公司,一周回家次數頂多兩次,卻被認定「非自住」痛批市政府搶錢。

 

    北市稅捐處於1073月陸續寄出函文告知民眾住家如果於民國1067~12月期間實際用水度數0度者,認定未實際居住不符合自住使用,依照《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要把1.2%稅率調高至2.4%

 

    以民眾呂先生收到函文傻眼,向議員陳情,指出他在北市購買一間老公寓,因為平日在桃園上班省通勤費用住宿公司,假日到祖母家照顧祖母,每周約回家兩次,倒頭就睡,實際用水度數當然是0,竟然被認定非自住,感到相當委屈。

 

    議員痛批市府寧可錯殺一百,不肯放過一人,僅採取用水資料認定自住事實,理由太過牽強薄弱,甚至不讓民眾陳述理由,質疑過程草率。

 

    對此,北市財政局長則表示,市府每年都會查核,為了鼓勵民眾照實報稅,目前所寄過去的是「改課函」,告知民眾及將課稅,只要有異議都能提出,稅捐處將會派員稽查有居住事實大多從寬認定。

 

    筆者最近也接獲客戶抱怨遭到北市府通知檢查,筆者提醒民眾,如果有居住事實,一定要提出異議並且要求稅捐處到場稽查,只要屋內的擺設不像無人居住,稅捐處就應該要按照自住用稅率課稅,不能單單用「水電度數」就去片面認定非自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台灣自1061228日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務單位應該要用更謹慎的「舉證」方式去課稅,才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精神,納稅人也可運用相關規定,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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