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聯合地政士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518日經濟日報A15版蘇秀慧記者所撰「宗教法人醫院移轉 免土增稅」的報導,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宗教財團法人附設醫院將原供附設醫院使用的不動產,捐助移轉給新設的醫療財團法人,該次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照《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設立的權屬別分別有:「公立醫療機構」、「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等四類,現行宗教法人附設醫院不屬於規定範圍。因此,衛福部要求宗教財團法人應另設醫療法人,並將原供附設醫院使用的不動產捐助移轉給新設的醫療財團法人,不得維持宗教財團法人附設醫院之現況。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宗教財團法人附設醫院因非《醫療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的私立醫療機構,不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考量宗教財團法人將原供附設醫院使用的不動產捐助移轉與經衛福部許可新設的醫療財團法人,屬配合政府法令規定辦理,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為減輕醫院租稅負擔,提高配合意願,達到醫療法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目的,同意該次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前開土地於再次移轉第三人時,應以該土地無償移轉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外,所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的憑證,也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的課稅範圍,無須課徵印花稅。

 

  筆者認為,配合政府法令成立醫療財團法人,並將不動產移轉至該設立之醫療財團法人,確實非一般不動產權利移轉,因此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屬合理。該解釋函令全文如下: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700572160

要  旨:《醫療法》第 119 條規定宗教財團法人附設醫院應補正原供附設醫院使用之不動產捐助移轉與符合許可之新設之醫療財團法人,此應屬配合政府法令規定辦理,與一般所有權移轉不同,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其據此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憑證非屬印花稅法第 5條第 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應無須課徵印花稅。

全文內容:宗教財團法人附設醫院經衛生福利部依《醫療法》第 119  條規定要求補正,嗣宗教財團法人將原供附設醫院使用之不動產捐助移轉與經衛生福利部許可新設之醫療財團法人,屬配合政府法令規定辦理,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該次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所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憑證,非屬《印花稅法》第條第款規定之課稅範圍,無須課徵印花稅。但前開土地於再次移轉第三人時,應以該土地無償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廷鈞 的頭像
    李廷鈞

    李廷鈞地政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