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814日工商時報A15版記者林昱均「繼承保單,免計遺產稅」的報導,財政部官員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壽險保單免計遺產稅只有在保單的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都過世,而且是生前長期所投保,非重病或身故前才投保的,才能免計遺產稅。

 

    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所指是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同一人,而且在要保人死亡的時候人壽保險金額給付給指定的受益人的保單類型。反之,如果「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人的時候,要保人如果以家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當要保人死亡的時候,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是投保的保單仍有價值,就會變成被繼承人的遺產,而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日前查到有A先生死亡前兩年內出售多筆房地,獲利達新台幣3000萬元,但是繼承人配偶B小姐申報遺產稅時僅申報存款1000萬元,稅務員發現,A生前為配偶和子女投保多筆人壽保單,要保人為A先生,但被保險人卻為配偶和子女,因此國稅局依法將A價值新台幣2000萬元的保單併入遺產總額課徵10%的稅負,並且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漏報情形裁處兩倍以下罰鍰,最後B小姐被國稅局裁處新台幣200萬元。

 

    國稅局官員認為A先生在生前兩年重病期間大量買進高額人壽保單,顯見其意圖,就算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自己,國稅局也會用專案處理,要求保單價值納入遺產計算。

 

    筆者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時,眉眉角角很多,最忌諱納稅義務人「按照自己的意思理解法條」,千萬不能輕忽,如果有不確定的地方,最好和專業人士討論,不要不當一回事,最後被國稅局認定有「短報」或「漏報」的時候,處以罰鍰時,將得不償失相當且不划算。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近年來常處理民眾的遺產繼承,遺產稅的申報確實給民眾帶來不少困擾,其實稅務的舉證責任也是在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有「協力義務」;所以,如果過程中可多運用《納稅者渠練保護法》的規定,俾保自身的「賦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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