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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921日經濟日報B4版記者翁至威「年金給付前過世,留意遺產稅」的報導,為了因應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鼓勵民眾提前安排退休,年金保險成為主要險種,衍生的稅務問題也陸續出現,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年金險如果要保人去世,約定給付期之前返回,該「保單價值」必須計算繳納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要保人在年金保險進入給付期之後才死亡,保險公司依照年金給付的規定將為支領的年金依照約定給付給身故的受益人,依照現行《保險法》第135條之3規定,受益人領到的年金,可以不用計入遺產。但實務上稅務機關仍會審核要保人投保動機,如果發現有規避遺產稅的事實,則仍會遭到國稅局按照「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

 

    舉例來說,A先生母親B女士剛過世,B在生前以本人為邀保人兼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十年期年金保險,但是在投保期間不幸過世,保險公司因此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新台幣670萬元。

 

    A先生處理後事的時候,對於這筆金額是否計入遺產總額向國稅局詢問,官員解釋,該保險是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年金保險,保人投保第10保單周年屆滿日起才開始給付,但保險人在年金給付開始前身故,保險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要保人,保險契約就已經終止。B死亡時,她所投保的年金險還沒有進入給付期,所以該保單準備金為要保人B死亡時遺有的財產價值權利,而非《遺產及贈與稅法》稱的「人壽保險金額」,也不屬於《保險法》所稱的「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因此仍要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筆者也提醒民眾,如果是被保險人死亡前躉繳的大筆保險金或是在重病期間投保的壽險,一般來說都還是會被國稅局認定為為了規避遺產稅而投保,仍要列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也要一起申報,以免受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民眾繼承相當專業,尤其遺產種類眾多時,一定要請專業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協助處理稅務問題,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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