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927日經濟日報A16版蘇秀慧記者所撰「賣預售屋所得 併綜所稅申報」的報導,財政部表示,轉讓「預售屋」屬不動產的權利移轉,是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虧損時,得以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地」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因此民眾在建案完工前將預售屋出售,屬「財產權利的交易」,並非「房地合一」的課徵範圍,而是《所得稅法》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同於綜合所得稅申報。

 

  故如果因為房地產價格波動,民眾預售屋交易過程出現損失,可自申報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列報扣除該筆財產交易損失。又《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國稅局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並取得預售屋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

 

  而成屋的部分,自民國10511日起,個人交易1051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改採「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應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而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交易時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筆者認為,「房地合一」稅制上路,有許多民眾反而混淆到底何時該報什麼稅,這篇新聞點出下列重點:

  1. 預售屋買賣是「權利交易」,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2. 成屋買賣則分為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或是「舊制」。若適用新制則需在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若舊制則是只有房屋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民眾,因涉及不動產交易的稅務與往昔相較複雜許多,最好能請教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地政士、專業律師,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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