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913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翁至威「接受遺贈房地,兩方式課稅」、工商時報A10版記者林昱均「房地合一函釋鬆綁,非法定繼承人可選舊制課稅」等報導,財政部近日發布最新解釋令,民眾如果有因為接受遺贈而取得的房地,可以比照因繼承取得的房地,符合規定期間取得且符合自住條件,可自行選擇「新制房地合一」或「舊制」課所得稅。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實施後,自2016年起交易房地需視不動產取得時點決定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依照規定2014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時間在兩年以內,或是201611日以後取得,都按照新制課稅。財政部曾於2015年發布解釋令,前述取得方式如果為「繼承」且被繼承人在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前取得房地,由於繼承時點、原因通常為不可抗力,因此財政部同意如果交易房地符合自住條件,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舊制或新制。

 

    但實務上繼承人已知無法定繼承人,用遺囑將財產給指定對象,像是有民眾生前立移轉將房地遺贈給姪子自住,姪子取得時點在2016年以後,後續賣出房地時,經過試算認為採舊制較為划算,原本以為可以選擇舊制,卻因為法令上遺贈和繼承定義不同,只能按照新制課稅。

 

    按照本次財政部函釋,如果個人在2016年之後才取得,但是取得原因是遺產,可看過逝者取得不動產時點,合併計算果2015年底前取得,日後賣出也選用舊制併入所得額,可以按照個人綜和所得稅率計稅。

 

    筆者認為,繼承或受贈房地如果用新制課稅,因為取得成本用公告現值,因此房地合一所得較高稅賦較重。選用舊制課稅,土地就只有土增稅要負擔,並只就房屋的部分課徵所得稅,而且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個人綜所稅稅率級距各種扣除額可以適用,相較之下稅的負擔較輕,本次財政部函釋放寬遺贈也適用繼承的情形,較為合理,也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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