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1012日自由時報C3版楊國文記者所撰「趙藤雄妻認股權轉讓2 法院判繳贈與稅5510萬」、蘋果日報A14版丁牧群記者所撰「迂迴贈與1.2億給兩兒 趙藤雄妻抗稅5510 敗訴」的報導,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的妻子趙陳熟,2007年擔任遠雄國際投資董事時,將她原本遠雄國際投資新股的認股權,轉讓給兩個兒子趙文嘉、趙信清,被國稅局認定乃贈與2個兒子共台幣1.2億多元,要求繳納贈與稅台幣5510萬元;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國稅局處分於法有據,判趙陳熟須繳納該贈與稅台幣5510萬元,全案確定。

 

  趙陳熟是遠雄國際投資公司董事,該公司20073月經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500萬股,依趙陳熟的持股比例約可認購70萬股新股,當時認購價每股台幣50元,但每股淨值達台幣200多元。

 

  國稅局認定,趙陳熟若順利認購增資股獲利甚豐,但她卻違背常情放棄認購,遠雄國際投資公司因此開董事會,決議改採洽特定人認購,結果出線者是趙家兒子趙文嘉、趙信清。趙陳熟此舉等同用迂迴方式無償轉讓給2個兒子,形同「贈與」,認定趙陳熟應繳納台幣5510萬元的贈與稅。

 

  趙陳熟則主張,她只是單純放棄現金增資的認股權利,而不是贈與,何況《民法》關於贈與的要件要有「贈與標的」,她未行使新股認購權,認股權就消滅;至於後來公司另找特定人認購新股,跟她已不存在的認股權無關,依法不應視為贈與。

 

  最高行政法院卻認為,趙陳熟和擔任遠雄國際投資董事長的丈夫趙藤雄,共持有遠雄國際投資的股權比率高達99.9% ,對於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認購新股,具有相當掌控力,而新股認購價為每股台幣50元,與增資的每股市價台幣215.64元相差甚多,趙陳熟卻全部放棄,而無償轉讓給2個兒子認購,可見並非單純放棄認購,因而法院認定有贈與行為。

 

   筆者認為,國稅局查稅趨嚴,且採「實質課稅原則」,就是依據納稅人實質的目的,而非表面形式來予以課稅,民眾一定要特別留意「視為贈與」的問題。因此建議要進行「節稅規劃」的民眾,務必請教「專家」,不建議自行解讀,也不要心存僥倖認為國稅局查不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不認同國稅局及行政法院的看法,因為「贈與」必須有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合意行為,國稅局運用「實質課稅原則」去認定此為「贈與」,顯為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又運用「實質課稅原則」也必須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這才符「賦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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