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依據民國108626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程士華所撰「四大特定類型贈與免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有四大特定類型的贈與,得以免除贈與稅,包括公益性質的捐贈、扶養親屬費用、農地與農作,以及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

    目前以公益性質的捐贈範圍最廣,包括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公股完全持股的公營事業的財產;還有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這些捐款都不用計入贈與總額,甚至還有所得稅減免的適用。

     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則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必需贈與或繼承後「五年」內不得移轉,且是必須持續作為農業使用,才符合免稅基準,如果受贈人將該農地移轉他人,或是沒有繼續將農地農用,就會被追繳應納稅賦。另被繼承人留有農地做農用,也不必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官員表示,除了公益捐贈與農地,還包括扶養親人所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以及配偶之間的相互贈與,都不用計入當年度贈與稅。配偶相互贈與最為人所知,通常一般家庭之間也都會將這個免稅項目列為稅務規畫之一。不過,扶養費的部分是贈與免稅情況下最難舉證的一塊,通常也比較少人以此項來主張贈與免稅。

   筆者建議,可以善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之免稅的規定為自己節稅,若超過每年的贈與額度,一定要誠實申報,另外房地合一稅自民國105年上路後,贈與規劃更需注意未來所需負擔的費用,全盤規劃,才能真正節稅。

   財政部89711日台財稅第0890453990號函釋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之農地,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除因該受贈人死亡或該受贈土地被徵收者以外,移轉予他人,應予追繳應納稅賦。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近年來「家族傳承」的法律問題,日益受重視,親屬間財產的傳承務提前進行「規劃」,並注意「節稅」,才能省下增加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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