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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820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程士華「誰繳土增稅,要看移轉類型」的報導,土地移轉時,因為不同的移轉類型,納稅義務人會有所不同,若是透過買賣交易,應由「原土地持有方」(即賣方)納稅;但如果是「贈與」而轉讓土地,則由取得所有權人(即受贈人)繳稅。

 

    當以交易形式進行土地移轉時,譬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等情況,只要是有償的移轉,要支付土地增值稅的義務人就會是原本的土地所有權人;如果是無償移轉的情況,像是家人親友間的贈與,這種時候要支付土地增值稅的角色,就會變成取得土地所有權的一方,也就是受贈土地的一方。

 

    還有一種特別的情況是拿土地進行「出典」(即設定典權)的情況,與交易的狀況類似,是將土地出典的一方繳納土地增值稅,若未來有機會回贖土地,可以要求無息退還原本上繳的土地增值稅款。

 

    通常土地在買賣或移轉時,納稅義務人要依據土地價值的變化,繳納20%40%不等的土地增值稅,但若是自用住宅用地,交易或贈與時可以享有10%優惠稅率。

 

    筆者提醒,民眾常常在規劃贈與不動產的時候,僅想到可以透過每年新台幣220萬的免稅額分年贈與給子女,卻忽略土地增值稅的問題,由於土地增值稅隨著土地公告現值上漲而增加,因此有時候分多年做贈與,在地價上漲幅度較大的時候,反而不划算,且贈與又不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所以運用時,特別需要注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進行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時,涉及「稅賦」,民眾務必注意,事先請教專家並做足規劃,再去進行辦理,才可以達到「節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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