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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821日自由時報A10版記者楊政郡「為1扇門互毆,房東、房客26人吃官司」的報導,台中市陳姓屋主將透天厝一樓店面租給詹某夫妻開麵店,住樓上的陳某出入都從最後面樓梯,因此陳家出入來往穿越生意場所造成詹某工作不便,反映無效,詹某曾以強力膠封掉從店面往樓梯的通道門,民國1077月間屋主母親、弟弟、妹妹、子女共五人要來看生病的陳某,也來了解通道是否通暢,但雙方積怨已久兩家人大打出手,雙雙掛彩互控傷害,台灣台中地檢署依「傷害罪」起訴詹某夫妻和陳某一家四人。

 

    起訴書指出,陳姓屋主一人居住台中市西屯區大鵬路上透天厝,前幾年把一樓店面出租詹某夫妻開麵店,但樓上出入僅有屋後樓梯,樓梯和店面僅一到門隔開,每次陳某、家人進出上下樓都給得通過後門,對詹某來說廚房是生意重地卻被迫外人進進出出,雙方溝通無效後,詹某認為他用不到後門一度將後門以強力膠封死,但隨被陳家人提告《刑法》強制罪,不過檢察官為不起訴。

 

    民國107年間,屋主母親、弟弟妹妹和兒女來探望生病陳某,同時要來了解後門出入情形,詹某妻子見到陳家人指後門表示沒有再封起,因陳某妹妹戴塑膠水管要衝進來,被詹某妻子黎氏母親阻擋,雙方衝突升高,詹也拿起滅火器噴灑,黎氏則舀熱水潑灑,還有人拿椅子攻擊,兩家一共有六人竟然打成一團,全身多處挫傷,雙方互告傷害均由檢察官查後起訴。

 

    筆者認為,早期不少透天厝都是這樣的格局,可能房東還住樓上,將樓下出租給他人做生意,房東一家人要進出勢必還是得通過樓梯並且經過一樓的店面,的確有可能造成一樓店家的不便。但是一樓店家租屋的時候,應該就知道這樣的情形,可以選擇不要租,鬧到最後變成「全武行」的情況,再來互告《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對雙方而言都是兩敗俱傷。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有緣,應當加以珍惜,有事好商量,切勿大動肝火,尤其做生意應當「和氣生財」,目前經濟不景氣,拚經濟都來不及了,還有心思打官司,實在是得不償失!雙方最好「和解」,撤回「刑事告訴」即可了結,盼雙方能冷靜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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