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年11月13日工商時報A13版記者林昱均「借名買地、買股,課稅方式大不同」的報導,北區國稅局11日指出,如果合資購買不動產,但未做核實登記、僅以一人為代表,將來出售時,隱名出資人仍要按照出資比例計算所得稅。
官員表示,無償為他人購買公司股票,依據我國《遺贈稅法》規定,仍為「贈與行為」,需課徵10%~20%贈與稅,如果受贈人賣股,再課綜所稅。
根據內政部統計,全台買賣移轉棟數,自2015年29.9萬棟,降至2016年24.5萬棟,2018年已經回到27.8萬棟,顯見近三年房市緩步回溫中。
不少投資人出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常常有名義登記人私吞買賣收入或是隱性出資人求償無門的案例。但國稅局官員指出,近幾年,出資人都會補簽基本契約、協議書,舉證契約關係存在,如果沒有簽署,只能用銀行金留紀錄證明。但實際賣出不動產,「隱名出資人」應依照出資比例取得收入扣除出資成本和必要費用,餘額申報《所得稅法》第14條之「其他所得」。最常見就是名義登記人依比例申報、隱名出資人因此曝光,而遭國稅局補稅。
除合資買不動產外,其他投資商品,像是黃金、外幣、有價證券仍以個人為主。官員舉例,股票很少有合資,實務上常見多為父母出資買股給子女,但該情形,視同贈與,只要超過每人每年新台幣220萬元贈與免稅額,仍要按照李進稅率課徵10~20%贈與稅。
子女手上股票如果配股利,則併入個人綜所總額計稅,如果子女事後賣股,仍要按照我國股利所得二擇一申報,若子女收入用30%以下綜所稅率併入綜所總額課稅;綜所稅率達30%以上,可以單一稅率28%申報。
筆者提醒民眾,與他人共同投資房地產,還是要注意「所得稅」的問題,如有相關不懂的地方,最好請教專業人士,相關權利義務最好也先白紙黑字約定好,避免到時容易有爭議產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表示近年來常處理有關的借名登記不動產的隱名投資問題,這當中稅務問題是不能忽視,一定要妥善規劃,才能「節稅」,而不至於冤枉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