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土地先搞清這3個問題| 土地產權| 地役權| 用地法規| 大紀元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11018日經濟日報A13記者陳姿穎所撰「購屋五年內再行轉移,重購退稅金額須退還」的報導,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果有換屋需求,無論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轉移登記的時間在「二年」以內,且符合自住規定者,就可以申請「重購退稅」或「抵稅」的優惠。不過重購新房地在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轉移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抵扣或退還稅額。

    如上述報導所述,一般市民有換屋需求時,往往有機會面臨高額的稅金,造成換屋時民眾的壓力。而重購退稅的出現改變了許多人的現狀,因台灣直轄市六都有段時間房地產爆炸性的增值,導致當初取得的價值與出售時的價值有著天大的差距,而土地增值稅就會被課重稅,導致要出售的房屋還要先請賣方代繳土增稅後由價金中扣除,而現在房子的出售無論是「小換大」亦或是「大換小」都有可退(小換大可退全額、大換小可部分退稅),民眾可以有更多的資金可以做支配。

    但,重購退稅的方案並不是毫無規範,如報導所說,國稅局會追蹤新購入的房子,在列管的五年之中如果房子不是自住自用與有出售的情形,當初所退的稅款是會被追討回國庫的,所以如果有資產上的配置問題最好在有所行動之前就事先規劃好,可先找地政士詢問並了解相關規則後再行動可省下許多無謂的支出亦可省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自用土地」出售後重購,申請「重購退稅」是《土地稅法》第35條的規定,申請實必須適用前述條文的規定。至於已經適用「重購退稅」而享有退還土地增值稅時,還要注意不要有《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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