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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27日自由時報A15版記者張瑞楨「測量凸槌,害地變無路可走,高官嗆自行買回失地」的報導,台中市政府中山地政事務所33年前因為「地籍圖測量」錯誤,道路邊緣線偏移1.74公尺,「將錯就錯」把畫錯的122平方公尺土地登記給「水利會」,導致2名地主和和土地公廟原本臨路的土地變成「袋地」,失去對外聯絡通道、喪失「建築線」,造成價值貶損,更離譜是協商時官員被指不但不認錯,反而要地主出錢買地,台灣台中地院法官痛批地所應發現錯誤卻渾然不知將錯就錯,先判其中一名地主勝訴,應賠償新台幣181萬元,另2名原告提告案仍訴訟中。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台中中山地政事務所於19871989年先後在水利會土地畫出10公尺道路(南區復興路一段20715)北側、南側邊緣線,地籍圖卻2度測錯,道路兩側邊緣線都往南偏1.74公尺,1989101間機械公司老闆向水利會買下道路南側一塊土地,2016想蓋屋發現地政所同年7月竟然把道路南移的土地「勁為分割」,登記為「水利會」土地,造成機械公司其中59平方公尺土地成了水利會所有,且跟地籍圖上10公尺道路不相鄰變成「袋地」。

 

    此一地籍圖錯誤,還延伸到15弄盡頭的樹義里土地公廟、另一間科技公司均受害,2016年間與地政局、中山地政所協調,官員不認錯,堅持要地主向水利會買地,機械公司老闆斥資近600萬元買回土地,科技公司則斥資新台幣417萬餘元買回41平方公尺土地,土地公廟管委會花台幣224萬餘元買回22平方公尺,3原告陸續打「國賠訴訟」。

 

    筆者認為,因為測量錯誤,導致原本土地所有權人臨路的土地變成「袋地」,因為缺乏「建築線」也無法建築使用,又要多花錢向水利會買臨路的土地,地政事務所應該要負起全部的責任,由判決的結果讓民眾知道「權力靠爭取來的」,一旦自己權益受損時,可進行法律救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土地法》第68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條均有請求政府機關賠償的依據,民眾也可視情況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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