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428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程士華「繼承車輛,要繳牌照稅」的報導,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即將截止,如果過世家人遺留車輛,繼承人沒有主張拋棄繼承權,繳稅義務會落在繼承人身上,提醒繼承車輛的繼承人應注意。

 

    官員表示,依據《民法》規定,對於車主生故遺留車輛,從車主死亡日起,將由繼承人承受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如果各繼承人未辦理過戶登記,也沒有拋棄繼承,遺留車輛的所有權人就是全體繼承人。

 

    官員指出,車主死亡後產生使用牌照稅,會以新的車輛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車主生前尚未繳納,應由繼承人代為繳納。官員提醒,計程車輛之後,新車主應向監理機關申請異動,如果沒有在一年內辦理,車輛牌照將逕行註銷,如果再繼續使用於公共道路,將會遭補稅處罰。

 

    筆者認為,被繼承人生前使用的車輛,同樣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發生繼承關係之後,因為已經由繼承人當然繼承,因此產生的稅捐,法律上就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繼承人自然必須注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繼承人繼承「財產」,涉及的法律問題相當多,一定要多了解相關法律,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這也是自己常強調「法律是保護知法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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