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周煜倫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年4月22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程士華所撰「重購退稅優惠,購屋族別錯過」報導,若是基於自住及換屋考量,因而出售舊制房屋後,中區國稅局表示,屋主不論是先買後賣、先賣後賣,都可以享有「重購退稅」的優惠,國稅局可退還已納的所得稅,或是協助抵減當年度的綜所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17-2條規定,當出售及重購的房屋,都符合自用住宅的定義,也就是持有產權、設有戶籍、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新購的房屋,價格高於原出售的房屋、買賣移轉登記日的時間點,間隔又在二年以內,那麼便能適用綜所稅的重購退稅規定。而向國稅局提出重購退稅時,要準備哪些文件呢?為了佐證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共包括:重購及出售年度的戶口名簿影本、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重購及出售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等。
由於換房是人生大事,國稅局表示,稅法除了允許在二年內重購退稅之外,也特別明訂,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能適用,差異只會體現在退稅的時間點,如果是先賣後買,可於買房年度申報綜所稅時,主張退稅。
相對的如果是先買後賣,由於賣屋所得還沒課稅,因此可在賣屋年度主張抵稅。
財政部國稅局提醒,特別針對舊制房屋交易,稅法上還有「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賣屋損失可以扣抵往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但是跟重購退稅只能二擇一適用,屋主買賣前務必三思。
筆者認為,有預計小屋換大屋的民眾,可以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作節稅規劃,為自己增加一筆換屋預算,若有相關疑問可請教相關專業之地政士檢視,以保自身權利。另提醒重購退稅規定:出售前一年沒有做為租賃、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出售舊屋與重購新屋的移轉登記日要在「兩年」內申請,並在退稅後5年內房子不可以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會被國稅局追討稅金。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表示,因為事務所數十年來執業,常為當事人處理不動產法律事務,切實有些當事人不懂不動產租稅的一些優惠規定,所以也會在處理當事人案件,提醒當事人注意相關優惠,享受自己應有的權利,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