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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1215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程士華所撰「房屋無償供手足開店 要稅」的報導,若無償提供不動產供非配偶或直系親屬使用,需申報所得稅,中區國稅局表示,若是無償出借自有店面給父母開  業,不會有額外負擔;但如果是無償出借給兄弟姐妹,就得依照當地租金水準,申報所得稅收入。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五類第四款之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均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但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若借與他人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依《公證法》第13

        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由公證人辦竣「公證」,則可不適用上述設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官員指出,稅法上所謂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在這個定義下,諸如丈夫名下的房產,無償給配偶經營獨資商號,或是兒子將名下店面無償給媽媽,在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出借人不需申報租賃收入。需注意的是,如果是兄弟姐妹等旁系親屬,在稅法上就會被視為「他人」,依法需申報所得稅,除非雙方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並依法規定辦竣公證,才可不適用租賃收入。

        另財政部73年台財稅字第58929號函釋,明白指出公司股東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供該公司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才可替自己節 

           稅,且避免因漏未申報而被國稅局裁罰並補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房屋供他人合法使用,分為「借貸」、「租賃」,前者是無償,後者是有償,但因國稅局對無償的「使用借貸」認定嚴格,故應謹遵法律程序為理,方可避免無謂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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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