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下同)11024日工商時報A12版記者林昱均所撰「身障扣除額認定 綜所遺贈有別」,財政部國稅局於11023日表示,綜所稅、遺產稅都有身心障礙扣除額,但適用對象有所不同,綜所稅是以個人、配偶與受扶養親屬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證明,即可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新台幣20萬元。但遺產稅僅限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之繼承人,則可扣除新台幣618萬元身心障礙扣除額。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若申報綜所稅的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規定的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即可檢附證明文件,報稅時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但不能用重大傷病卡代替。

  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四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若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等要件,只要提供身障手冊、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即可適用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若身心障礙者有繼承權而選擇拋棄繼承時,則不能再列報扣除。

   國稅局官員表示,「綜所稅」與「遺產贈與稅」對於身心障礙定義有範圍與等級差異,綜合所得稅有涵蓋受扶養親屬,且只要持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皆可適用;但遺贈稅僅限配偶、子女、父母等繼承人,而且還要「重度身心障礙等級」以上才適用。

   舉例A有一個弟弟B、父親C,其中B為中度身障者,C為重度身障者。A每年申報綜合所得淨額新台幣50萬元,若額外申報扶養BC,可適用兩人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新台幣20萬元、扣除後剩新台幣10萬元計稅。

    A過世時若留下新台幣3千萬元財產,扣除遺產免稅額新台幣1,200萬元,餘新台幣1,800萬元計入遺產稅,若繼承人為B,則無法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新台幣618萬元,因為遺產稅僅限過世者配偶、子女、父母,所以B不符合資格,只有C可以適用遺產稅身障扣除額。

  另若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過世,死亡時甲君與其配偶乙君均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申報甲君遺產稅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僅能申報乙君一人618萬元,被繼承人甲君本人則不得扣除。這些都是納稅義務人需特別注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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