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331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翁至威「欠稅人處分送達前死亡,免罰」的報導,由於不少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財政部日前發布新解釋,未來將以欠稅處分「送達」作為區分時點,如果納稅義務人在欠稅處分送達前就死亡,就可免去「滯納金等罰鍰」。

 

    財政部官員表示,以前常以「罰鍰確定」的時間做為生效時點,不論民眾是否在處分送達前已經死亡,只要死亡前罰鍰已經確定,處分送達時死亡,未繳納罰鍰還是會有「滯納罰鍰」。

 

    財政部官員又表示過去包括綜合所得稅、遺產稅等相關解釋令,本次將之也一併修正為新令廢止舊令,把「罰鍰確定」改為「處分送達」,讓處理更加明確,只要送達之後才死亡,處分已經生效且具有執行力,依據司法院相關解釋、《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除了查無遺產可執行外不得註銷滯欠罰鍰。

 

    筆者提醒民眾,中華民國萬萬稅,國家追稅不遺餘力,即使納稅義務人已經死亡,仍可就「遺產」進行執行,必須要注意相關規定。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納稅人權益日益受重視,目前也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財政部的解釋令針對「滯納金等罰鍰」,做出有利於納稅義務人死亡時之繼承人的有利解釋,這是一個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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