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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周煜倫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57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程士華所撰「房地合一2.0 ,賣公司納管」報導,房地合一稅2.0即將於民國11071日上路,「賣公司」型態首度納管,據瞭解,未來稽徵實務上的認定,將會有二項重點:1.股東出售股權若視為房地交易,其持有房地的時間點計算,會以「取得股權」的時機為準。2.由於過去並無類似課稅認定機制,因此未來股權交易,可能會直接適用房地合一2.0,不適用各類舊制課稅模式。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並自1107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首度將「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權交易」,納入房地合一稅的範圍。根據條文內容,所謂的特定條件,是指持股(或出資額)過半股東出售其股權時,這間公司如果有50%以上的股權價值是由國內房屋、土地所構成時,這筆交易就算是不動產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由於房地合一稅的特色,在於依持有期間認定課稅稅率,但「持有期間」怎麼算?是依照公司取得不動產的時機?或是股東取得股權的時機呢?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相關子法規還在研議中,不過初步討論的方向,應會依照股東取得股權的時機為準,以此來認定這位股東持有不動產(形式上是公司)的時間。

 

換句話說,若依據修法內容,針對上述股權交易,股東持有公司股權二年以內出售,會被課徵45%房地合一稅;持有股權二年以上未滿五年,課徵35%;持有股權五年以上,稅率才會降至20%15%

 

筆者認為,台灣這兩年房市熱絡,據統計去年整年成交數量逾三十二萬件,創下近年來新高,有感於炒房現象日益嚴重,政府開始實施打房政策,央行祭出「選擇性信用管制」,以提高購屋成本;內政部啟動實價登錄2.0,抑制預售屋炒作,財政部升級房地合一2.0,打擊短期投客。主要都是在針對炒房的獲利者,而投資屬性客戶不單只限於「個人戶」,同時也對準「營利事業」,倘若公司盈餘拿去投資房地產,交易其持有過半數之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由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法人比照個人納管,另外新制溯及既往,五年前購置的不動產,都要按照新制繳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此次房地合一所得稅制2.0,有很多修改之處,進行不動產出售,一定要事先瞭解相關規定,才可以達到「節稅」的效果,且不至於冤枉多繳稅。

 

法條參照:

《所得稅法》第4-4條規定:「Ⅲ.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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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