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坐位有哪些風水宜忌?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92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程士華「私宅供合夥營業,須報稅」的報導,有多人合夥成立商號或事務所,如果營業據點運用合夥人所提供自有房屋,北區國稅局表示,即使合夥人沒有對該房屋收取租金,合夥事業仍應設算租賃收入並課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近來查詢綜所稅申報案,發現轄內有小老闆A與合夥人B共同經營,合作關係中,A將名下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商號事業」,因為A未申報租賃所得被國稅局核定增加全年租賃所得新台幣60萬元,歸課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規定,針對租賃所得,儒將財產借予他人使用,只有經查明確實是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才能免設算所得收入。

    如果一般「獨資商號」,使用自有房屋營業,因為課稅主體都是自己,國稅局不會也設算租賃收入,但是如果一旦有「合夥人」加入,則不論是「商號」或「事務所」,都要依 法設算租金收入。

    筆者認為,如果有類似情形,一定要把相關的文件準備好,金流必須與申報一致,申報所得稅時才不會有漏報或短報的情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表示目前國稅局在稅稽徵的強度甚於往昔,民眾務必注意,如果自有房屋借予他人使用,最好有「書面使用借貸契約」並經公證;如果是供自己與他人合夥「商號」或開設事務所使用,一定要注意如何處理「租賃所得」的問題,才可避免無謂的稅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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