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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VS.買房子- 我讀WEDO - 天下雜誌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820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程士華「欠稅房產,可爭取部分解凍」的報導,面對欠稅大戶,政府依據房地現值進行財產凍結,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房地現值和市價有差異,欠稅人有異議,可以舉證財產市價,爭取部分的財產解凍。

    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欠稅約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但名下市價高達5000萬元不動產,遭地政單位註記禁止處分,質疑國稅局作法違反比例原則。

    這項措施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執行,官員指出因為該民眾收到國稅局寄發繳款書,在繳納期限屆滿後,沒有完成繳納,國稅局有權就其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的財產進行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原因出在國稅局的計算方式,如依照財政部2014年函釋作法,土地部分是按照公告土地現值加二成,房屋則依照國稅局合計房屋現值加二成,以上述方式進行禁止處分。

    官員表示確實可能會有房地公告現值和市價落差,建議可以透過提供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等方式,向國稅局申請核實。

    筆者認為,現行作法有所不妥,如果要對納稅義務人做禁止處分,應該就直接就市價的部分去禁止移轉,如果用公告現值加成方式,顯然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竟然還要納稅義務人拿資料來佐證。《土地徵收條例》已經修正土地徵收補償應該依照市價,用公告現值加成來凍結人民的財產,雖然納稅義務人還是可以透過「舉證」聲請部分凍結,但對人民還是不公平。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人民欠稅固然稅務單位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進行財產保全,但是凍結財產一定要公平,且合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這才能認為是尊重納稅者權利;我國已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政府在這方面的做法,應有所提升,才是合乎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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