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0824日經濟日報A12記者程士華「預售屋大稽查  六成違規」的報導,內政部指出,依照預售屋新制規定,業者銷售預售屋之前,多了兩項義務,首先應先將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報地方政府備查;其次,若是使用「紅單」銷售,不得約定保留出售權利等不利消費者的事項。

    據調查,本次稽查共發現48個建案仍有使用「紅單」交易,內政部表示,紅單本身不違法,但禁止買家轉賣套利。上述建案的紅單資訊已列管,未來還會由「國稅局」追蹤相關交易所得。

    除紅單交易外,內政部表示,業者簽訂的買賣契約,必須符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本次稽查發現有12個建案違反規定,包括水電及瓦斯內管線費用,未約定由賣方負擔、交屋保留款低於房價總價5%,及未提供履約擔保證明文件,上述案件將按其契約違規戶數,每戶處罰新台幣6萬元至60萬元。

    另有下列幾項違反《不動產經濟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情況,包括四案代銷未註明業者名稱、七案簽約時沒有不動經濟人簽章、三案委託代銷契約未備查,將依條例裁處最高新台幣30萬元。

    藉由上述文章所述,11071日內政部實施實價登錄2.0版後許多新建案都已列入審查,部份業者因新制上路還有許多尚未了解亦或是尚未更新合約書內容導致罰緩,也有部份投機者想藉新制上路還處於磨合期無視相關法規也被懲罰,卻不知此次政府有決心防止炒作不動產之決心,由此可見新制2.0上路後無論是買方與賣方都是一視同仁,誰犯錯就裁罰,絕無寬貸。

    這邊筆者為各位解說新制相關重點,可以俞簽立買賣合約書時避免遭裁罰,也可確保自身權益:

1.在新制上路後建設公司與不動產代銷業者所定的定型化契約以「預售屋」方式 開始銷售者,均在開始銷售前應申報備查。

備註:11071日前已開始銷售之預售屋建案,並無強制銷售預 售屋者補辦預售屋備查之規定,在購買預售屋前可先瞭解此建案是否為新制,如不是,也可請「建設公司」與「代銷業者」辦理申報,確保自身權益。

2.禁止紅單(購屋預約單)移轉,此次新制把紅單列入管理範圍,就是預防投機者亂入搶屋再以高價售出,賺取暴利又炒作不動產。依現行規定,如預售屋紅單轉售,一旦有違法,可處最高罰緩新台幣100萬元;在買房時需確認買售人由誰成為不動產持有人以免裁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