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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131日聯合報A11版記者程士華所撰「繼承人拿回產權,要補遺產稅」的報導,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如果有被繼承人死亡後,有部分財產訴訟中,此類案件在判決出爐之後,如果判定產權屬於被繼承人,繼承人應於判決確定日起算「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早年「借名登記」的財產,當事人過世之後,很有可能成為權利歸屬有爭議的財產,在法院判決出來之後,繼承人可能早就已經完成遺產稅申報。對於此類案件,表面上產權在外人名下,實際上繼承人提起訴訟之後,法院把土地房屋判決返還給繼承人,依法繼承人有補報遺產稅的義務。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繼承人應於判決確定日起算「六個月」內申報上述不動產財產額,併計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補繳遺產稅,以免被裁處罰鍰,一般如期申報的遺產稅案件,核課期間為申報起算日起「五年」內,但此類案件不適用上述規定。

    筆者提醒民眾,如果有類似情形,除了趕快報稅之外,避免日後夜長夢多,最好趕快把不動產登記也辦理完成,如果有不懂的地方,建議委託專業人士全權處理,較為安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國內不動產「借名登記」相當普遍,而繼承人常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被繼承人借名登記於特定繼承人或第三人的不動產爭議遂因而引起繼承人間爭訟,一旦確定是「借名」,則該不動產仍屬「遺產」,依法自應併入遺產計課遺產稅,繼承人切勿忽略或遺忘,俾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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