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1927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陳姿穎所撰「實務抵繳遺產稅,兩點注意」的報導,提到南區國稅局於民國111926日表示,遺產稅未繳清之前,雖然不能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是辦理移轉登記,但如果繼承人可能因為經濟能力、手邊現金不足等原因,無法繳納遺產稅,可以透過實物抵繳來解決,但仍要留意必須符合1.遺產稅應納稅額新台幣30萬以上、2.遺產中現金、存款不足繳納應負遺產稅等條件。

    根據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二個月內,應繳清納稅款。如果納稅義務人手邊現金不足無法一次繳納,且遺產稅應納稅額逾新台幣30萬元以上,可以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分期最多可分18期,每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且應加計分期利息。納稅義務人也可以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留的土地或實物抵繳遺產稅。

    筆者提醒,早期申請遺產稅實物抵繳,法令原規定必須「全體繼承人」同意,實務上常常很難全體同意,後來改成「多數決」,較為便民。但國稅局對於遺產中有現金者,還必須扣除現金,其餘才能抵繳,如果現金已經足夠繳納,就不能申請實物抵繳,此點繼承人必須特別留意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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