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朔:分遺產出問題代表教養出問題|天下雜誌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11111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陳姿穎所撰「申報遺產稅,精算親屬扣除額」的報導,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果遺有受被繼承人扶養的兄弟姊妹,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每人扣除新台幣50萬元,如果有受被繼承人撫養之兄弟姊妹是未成年時,還可以依年齡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新台幣50萬。

    國稅局官員表示,受被繼承人扶養的兄弟姊妹,是指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經成年的兄弟姊妹,因為就學中或是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照《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順序依序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而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適用兄弟姊妹扣除額時,原則上只要被繼承人有受其扶養的兄弟姊妹,不論是否得為繼承,皆可列報扣除額。但如果第三順序兄弟姊妹繼承,該兄弟姊妹雖受扶養,但是拋棄繼承,則不能扣除。

    台北國稅局並舉例,有某甲20221月間死亡,未婚且父母已故,由第三順序哥哥乙和弟弟丙二人共同繼承遺產,經申報某甲遺產稅親屬扣除額為新台幣100萬元。

    但國稅局調查後發現,乙已事業有成,經濟能力佳,弟弟丙則因為「身心障礙」受某甲扶養,因此某甲遺產稅親屬扣除額僅可認列丙而不能認列乙,只能認列新台幣50萬元,若是丙拋棄繼承,則都不能認列。

    筆者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不妨請教專業人士,或是由專業人士代為申報,較能考量節稅,也比較不會因為不熟悉法律而短報、漏報,事後又遭到國稅局補徵稅款並罰鍰,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面對繼承,一定要注意遺產稅申報,申報時,則應注意「節稅」,既然要「節稅」,就要注意免稅額、扣除額的正確運用,才可能達到節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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